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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医保就诊提示

关于北京市医保特殊病政策的相关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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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适用人群:

  1、北京市职工医保、   2、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、

  3、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  4、军休公费医疗。

  注意:离休人员、公疗医照人员、外埠参保人员不能办理特殊病。

  二、有效期:医保系统默认有效期到2099年12月31日。

  三、备案医院:可以在2家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备案。

  四、特殊病种类:

  1、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   2、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

  3、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   4、肾移植术后抗排异

  5、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 6、C型尼曼匹克病

  7、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 8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

  9、耐多药结核       10、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

  11、多发性硬化       12、肾透析

  五、报销规定:

  1、报销政策和比例: 特殊病与本人享受的住院报销待遇相同。

  2、起付线:特殊病与住院共享一个起付线。

  (1) 若当年未发生过住院费用,第一次发生特殊病费用,需交够1300元起付线,才可开始享受报销。

  (2) 若当年已发生过住院费用(交纳过起付线),第一次发生特殊病费用时,需交够650元起付线,才可开始享受报销。

  3、封顶线:特殊病与住院共享报销封顶线。

  六、办理流程:

  1、患者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医保办领取“特殊病备案申请表”;

  2、由医生填写“特殊病备案申请表”;或直接从医生处领取填写好的诊断证明书和特殊病备案申请表;

  3、持医保卡/医保电子凭证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及“特殊病备案申请表返回医保办办理备案;

  4、持医保卡/医保电子凭证到特殊病结算专用窗口激活。

  医保办

  2024年3月(修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