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医保就诊提示
关于北京市医保特殊病政策的相关说明
一、适用人群:
1、北京市职工医保、 2、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、
3、北京市征地超转人员 4、军休公费医疗。
注意:离休人员、公疗医照人员、外埠参保人员不能办理特殊病。
二、有效期:医保系统默认有效期到2099年12月31日。
三、备案医院:可以在2家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备案。
四、特殊病种类:
1、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、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
3、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 4、肾移植术后抗排异
5、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 6、C型尼曼匹克病
7、再生障碍性贫血 8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
9、耐多药结核 10、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
11、多发性硬化 12、肾透析
五、报销规定:
1、报销政策和比例: 特殊病与本人享受的住院报销待遇相同。
2、起付线:特殊病与住院共享一个起付线。
(1) 若当年未发生过住院费用,第一次发生特殊病费用,需交够1300元起付线,才可开始享受报销。
(2) 若当年已发生过住院费用(交纳过起付线),第一次发生特殊病费用时,需交够650元起付线,才可开始享受报销。
3、封顶线:特殊病与住院共享报销封顶线。
六、办理流程:
1、患者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医保办领取“特殊病备案申请表”;
2、由医生填写“特殊病备案申请表”;或直接从医生处领取填写好的诊断证明书和特殊病备案申请表;
3、持医保卡/医保电子凭证、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及“特殊病备案申请表返回医保办办理备案;
4、持医保卡/医保电子凭证到特殊病结算专用窗口激活。
医保办
2024年3月(修订)